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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凭以下证件可以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1、本人的身份证;

  2、本人的户口簿(户籍证明);

  3、本人近期二寸单人免冠照片2张;

  4、离婚者应提供离婚证,丧偶者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须当事人亲自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如当事人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经当事人签名、并经公证过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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