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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补领婚姻证件的受理机关
  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二、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出具材料:
  1、当事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户籍证明原件);
  2、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当事人应提交原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需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
  4、补领结婚证当事人提交大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合照3张,规格为“背景为蓝色或红色的双方合影彩照,粘贴尺寸(长×宽)6×4(cm)补领离婚证当事人提交单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2张,规格为“背景为蓝色或红色的单人彩照,粘贴尺寸(长×宽)3.5×4.5(cm)。

  四、其它规定
  1、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2、原婚姻登记档案遗失无法查档的,当事人还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档案遗失证明、双方单位的证明材料或镇、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其夫妻关系的证明书。
  3、当事人办理过结婚或者离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者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注:所有复印件均要求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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