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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婚登记条件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
  6、当事人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
  7、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办理婚姻登记应出具的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及复印件一份(或户籍证明原件一份);
  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本人无配偶以及双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声明书在婚姻登记处填写);
  4、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规格为“背景为蓝色或红色的双方合影彩照,粘贴尺寸6*4(cm)”。

  注:所有复印件均要求A4纸;
    声明书填写请用钢笔或水笔;
    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结婚登记流程:

   男女双方当事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照片(大二寸合照)三张到婚姻登记处咨询处初审——符合登记条件者填写结婚登记声明书——重审后予以登记——新婚登记的当事人在颁证厅宣誓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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