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基本法则: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二、夫妻权利与义务:
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2、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3、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4、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5、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6、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7、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8、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9、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10、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11、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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