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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余姚市委 余姚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五)发展社区医疗,提高健康水平。

  积极开展以预防、医疗、保健、心理咨询、健康教育、计生服务、残疾康复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卫生服务,不断改善社区居民的卫生条件。统一规划,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点,逐步实现“十分钟卫生服务圈”,使社区居民获得良好的社区卫生服务。

   (六)推进社区保障,完善保障体系。

  积极推进劳动和社会保障向街道、社区延伸,健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分级网络管理。按规定推行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强化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困难人群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机制,拓宽社会化筹资途径,动员社区单位和群众广泛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献爱心活动。

  (七)美化社区环境,塑造社区形象。

   理顺城市综合协调管理体制,明确事权划分,下放管理权限,实现城市管理重心向街道、社区下移延伸。加大社区环境与卫生的综合整治力度,搞好社区的环境卫生、环境保铲、绿化美化工作,不断改善社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培养社区成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创建干净、整洁、优美的文明社区。加大物业管理行业监管力度,积极推行老住宅区管理物业化。

  (八)强化社区治安,确保一方平安。

  建立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健全社会治安防范体系,实行群防群治;切实做好社区的安全保卫,民事调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暂住人口管理、防火防盗、安置帮教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等工作;组织实施经常性、群众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开展创建“平安社区”、“无毒社区”等活动,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到每个单位和家庭。

  四、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切实推进社区建设向纵深发展

  (一)强化社区建设的齐抓共管机制。

  市建立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任正副组长,下设两个办公室。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制定社区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加强对开展社区服务和社区自治的指导与协调,搞好示范社区评定、审核。表彰等工作。创建文明社区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社区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搞好文明社区评定、审核、表彰等工作.街道也要建立相应的社区建设组织,切实担负起社区建设中指导、协调、推进的责任,注重实效,创出特色,抓出精晶。市直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结合各自职能,细化工作目标,落实服务措施,为社区提供有效的指导和服务,形成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

  (二)规范社区建设的工作机制。

  街道及市直各部门要充分尊重社区自治组织依法拥有的自治权、协管权和监督权,进一步理顺条块关系,不得随意增加社区居委会工作负担,不得随意对协管事项进行考核,协管事项应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并由市、街道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确定项目和计费标准;明确社区单位的共建责任,进一步理顺社区居委会与社区单位的关系,积极探索共驻、共建、共管、共享的社区工作社会化运行机制,建立结对共建责任制,真正做到资源共用、利益共享、责任共担;规范物业管理的运作机制,进一步理顺社区居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社区居委会要切实关心支持本社区的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公司要主动接受社区居委会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支持、配合做好社会管理和社区服务工作。

  (三)拓宽社区建设的筹资渠道。

  资金保证是开展社区建设的基础,要通过“财政支持、费随事转、社会赞助有偿服务”等途径,不断拓宽社区建设资金的筹集渠道。区居委会干部津贴、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按每百产4000元标准下拨,并逐年有所增加。今后三年,市在财政预算体制内每年安排1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街道及社区功能服务设施建设,重点培育“精品社区”、“特色社区”。市级有关部门需要社区协管的事项,或工作量较大的临时性任务,凡属于“费随事转”范围的,由布置工作任务的部门或单位向社区拨付必要的工作经费。按社区结对共建责任,建立共建专项资金制度,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积极筹措资金,专项用于社区文化、卫生、体育、教育等支出。积极鼓励企业和个人捐赠或投资社区公益事业。积极鼓励企业、中介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办社区服务业,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对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站)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与管理,有关市政公用设施的安装使用,执行居民生活使用的收费标准。

  (四)建立社区设施的保证机制。

  社区设施是社区建设的重要阵地和物质保证。社区设施要坚持挖潜和新建双管齐下原则,注重网络体系建设。要引导商业、医疗等服务业到社区设点,街道要按建筑面积600—1000平方米左右配套建设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居委一般应按“三室”(社区居委办公室、综合活动室、社区警务室)、“二站”(社区综合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一栏”(社区政务宣传栏)、“一所”(文化活动场所)要求配套功能设施,有条件的社区要积极扩展功能服务设施,以适应社区发展和居民生活需要。社区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服务设施和项目,有条件的都要逐步免费或优惠向社区开放,提高社区资源的共享度。新区建设和旧城连片改造中,社区功能设施要与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社区功能设施未按规定配套的,不得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市建设局要会同规划、国土部门抓好落实。居委规模调整与合并后腾出的居街用房,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房管局及街道进行产权登记,调剂整合,统筹配置用于社区建设。

  (五)建立社区建设的考评激励机制。

  在社区开展“文明社区”、“平安社区”、“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由社区申报,街道推荐,市级考评,每年评比一次市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在社区居委会开展评选“社区优秀党员”和“优秀社区工作者”活动。在市直部门开展“社区共建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并将社区建设的实绩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建立健全街道和市职能部门社区建设工作目标考评体系,严格考评,奖优罚劣。

  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相关配套办法。城区街道及市直部门要制订贯彻实施办法,分别报市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和市创建文明社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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